國土資源部明確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對已供應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套型面積。借保障性住房用地之名規避招拍掛出讓政策搞商品房開發的,將重點查處並公開曝光。
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地」責任追究制度將全面推行。嚴重違法違規又不糾正的用地者,將被禁止通過劃撥、出讓方式取得新土地。改變保障性住房建設內容的項目,有關主管部門將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如果對違法違規企業查處不落實,將按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對地方及有關部門領導實施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