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姜人傑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罪犯姜人傑,男,漢族,1948年11月23日出生,原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1年5月至2004年初,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規劃、房地產開發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857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1、收受顧文彬人民幣8250萬元。2001年底,姜人傑接受蘇州市正基房產公司總經理顧文彬請托,使顧文彬保留下本應由政府收回的地塊。後經過姜人傑的工作,顧文彬置換得另一塊同等面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出讓,得人民幣23940萬元,將其中的8250萬元送給姜人傑。姜安排其子薑荑用該款在上海成立了仁和泓業投資有限公司。
2、收受陳欣人民幣2200萬元、港幣5萬元。2001年5月,蘇州市華業百福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欣認識了姜人傑,請姜人傑「在房地產方面給予關照」,並於7、8月間在香港送給姜人傑5萬元港幣。2002年5月,經姜人傑介紹,陳欣與蘇州市吳中區長橋鎮政府簽訂456畝土地填土平整協議。同年12月,該地塊要拍賣,姜人傑告知陳欣,參與競拍的蘇州供電公司的下屬公司能夠承受的價位上限為每畝100萬元,提議陳欣參與競拍,以抬高土地價格,便於陳欣多獲得填土費。後供電公司的下屬公司以每畝近100萬元拍得該塊土地。當陳欣在與長橋鎮政府洽談填土費用結算標準產生矛盾時,姜人傑向吳中區領導打招呼,要求盡快支付陳欣的填土費用。2003年3月,陳欣在填土工程上獲利4400萬元。姜人傑讓姜荑以親戚的名義成立了蘇州福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陳欣將1900萬元打入福泓投資公司,並免去姜荑此前的300萬元借款。
3、收受李輝人民幣400萬元。2002年10月,姜人傑幫助蘇州易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李輝取得一塊950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2003年底,蘇州市政府準備收回該地塊。2004年7月,姜人傑在相城區的報告上簽批「同意依法開發」。因此,蘇州市沒有收回上述地塊。2002年底至2004年春節期間,姜人傑通過姜荑收受李輝所送的人民幣400萬元。2004年5月,姜人傑在得知紀委調查有關問題的情況下,讓姜荑把此款退給了李輝。
4、收受林耐偉人民幣5萬元,美元4000元。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姜人傑接受蘇州天熹房地產公司的林耐偉請托,為該公司取得蘇州東大街土地開發項目等提供幫助。2002年底至2003年10月,姜人傑分三次收受林耐偉給予的5萬元人民幣、4000美元。因陳峰案發,姜人傑於2004年3、4月間將錢退還林耐偉。
5、收受凌建紅人民幣2萬元。2001年上半年,姜人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凌建紅開辦的蘇州市友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承接吳江體育館燈光照明系統工程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於2004年春節前收受凌建紅人民幣2萬元。
(二)裁判結果
案經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均認為,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中,違背職責,積極謀劃,弄虛作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並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懲處。姜人傑雖有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極少部分受賄事實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姜人傑在歸案後向辦案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經查證,姜人傑提供的部分線索涉及的問題已被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線索與事實不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依法對姜人傑判處並核準死刑。(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