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策
「刑罰之外加大經濟處罰」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告訴記者,目前,在職務犯罪審判上,一般大案的判決都由上一層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嚴重性,社會危害性進行指導,促使公正審判。雖然在巨貪的判決上有死刑、有死緩,但是整體上的判決都具有其合理性。
比如,鄭筱萸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因為其涉案金額巨大,同時主管領域涉及公眾生命安全,最後被判死。許邁永和姜人傑創下了中國職務犯罪貪污受賄的紀錄,同時社會影響惡劣,被判死。而相對來講,周良洛案(北京市海澱區原區長)的性質與這三個案件相比情節沒有如此嚴重,被判死緩。
從國際上來講,目前有職務犯罪廢除死刑的大趨勢,我國在職務犯罪審判上也一直堅持從嚴、慎用。
對於職務犯罪量刑是否應該更加細化,任建明認為,因為基層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會出現偏差,甚至枉法裁決,職務犯罪量刑細化主要是要對基層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進行規範。
任建明坦言,目前對於職務犯罪我國主要是從刑罰的角度進行判罰,在經濟方面的判罰比較簡單,只是追繳贓款,沒有額外的威懾性懲罰,貪官有「犧牲我一人、幸福幾代人」的心理作祟。在國際上,除了對貪官有必要的刑罰外,需要根據貪污受賄的情形進行懲罰性加罰。例如美國,除了罰沒贓款外,會根據貪污受賄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計算出一個加罰額度,這個額度是對公共利益損害額度的3倍。新加坡每查實一次貪污受賄行為,在充公後會加罰10萬。這意味著貪官貪污後,家人在經濟上會受到很大的波及,這種方式值得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