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於「無條件退款」
《內地赴港團體遊遊客須知》明確規定,內地遊客在港可自由選擇是否購物,旅行社、商舖或導遊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遊客消費,也不得強留遊客在定點店舖內。根據旅遊業議會「入境旅行團(登記店舖)購物退款保障計劃」,遊客如在旅遊業議會登記的店舖內購物後不滿,可於購貨日起計6個月內提出退貨要求,如貨品沒有損壞或因使用而導致損耗,就可獲全數退款。遊客可以憑單據正本和符合退貨要求的貨品聯絡商店辦理退貨。
「這一條款實際上相當於『無條件退款』,不論遊客購買的貨品是價格虛高或有質量問題,都可申請退款。」上海中青旅出境部負責人周迎風表示,該項規定如果能得到嚴格執行,對內地「零負團費」、超低價旅遊團將有實質性打擊,「這些低價團、零負團僅僅依靠購物賺取利潤,將面臨很大風險。」
周迎風同時提醒,希望香港方面在執行這項條款時不要設置過多的障礙,比如說,因貨品包裝磨損等小毛病,是否會被拒絕退貨,否則將不利於該項「保障計劃」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