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為了防止評議對象與評議工作組成員之間進行交易,導致這一監督制度的流產,還要設立體制外的監督參與制度,由公眾推選獨立代表,參與人代會評議工作組的調查、評議。再其次,為了防止社會公眾的公推代表遭到控制或收買,還要設立評議結果的透明公示制度,在專門網站上向社會大眾公佈評議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嚴格的監督和透明的公示制度可以使貪腐無以遁形,對懷有貪腐之心的人形成難以抗拒的威懾力。
在文化層面,中國需要針對廉政為民,對全體公務員進行一次深入的理性、公德、職業倫理和國法與黨紀教育。因為貪腐而身陷囹圄或送掉一條命,當然談不上理性。如果公務員能夠自覺地用理性、公德和職業倫理去指導、約束自己的行為,即使沒有前面所說的多重監督制度,也一定不會陷入貪腐的泥坑。因而,在文化心理層面建構起堅固的反腐防線是最重要的。西方發達社會的廉政,其決定性保障因素便是公務員的理性與職業倫理,其次才是懲治貪腐行為的法制制度。
中國面臨典型的「囚徒困境」
官員的貪腐,在多數的具體個案中都會涉及行賄者一方。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沒有行賄者,就沒有受賄者,就如同認為沒有受賄者就沒有行賄者一樣。一個巴掌拍不響。賄賂者主要有三類,一是通過行賄去獲取其他人得不到的資源、機會或地位;二是通過行賄,使自己、家人或親友獲得法律不允許的減刑、減罰;三是通過行賄使自己能夠得到本來就應該得到的某些待遇(如資源、機會、升職)。
第一、二兩種行賄,目標和手段都是錯誤的。但是在許多人的眼裡,他們的行為是聰明的,被稱之為「鋪路」;但實際上,恰恰是因為有太多的人希望通過鋪路去獲取不公正的特權,才會大大助長貪腐之風的蔓延,而且使正直的人常常因為拒絕鋪路而辦不成事,結果也可能被迫行賄,並且因此而導致更多的官員陷入貪腐陷阱。於是在便出現了一個行賄和受賄普遍存在的局面,一個辦事成本不應該如此之高的局面,一個帶來普遍不公正和令人挫傷、憤怒的局面,一種在發達社會裡不存在的局面。最終每一個人都變成了受害者。這是中國面臨的一種典型的「囚徒困境」實驗所揭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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