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加拿大移民局以違反移民條例的理由,將賴昌星夫婦拘捕,直到2002年6月,才獲准有條件釋放。加拿大移民局就會否繼續關押賴昌星夫婦做出嚴苛的規定:兩人必須繳納8萬加元保釋金,禁止進入賭場或與黑幫人員聯繫,必須呆在公寓中,每天可外出不超過3小時。另外,要定期向當局報到。
之後,當地不少華人還能在一些超市見到他,賴昌星常去住家附近一家中餐館吃飯,並頻頻向外界稱,「自己遭受迫害」。外界判斷,賴昌星這段時期行為是為了幫助律師幫助其順利申請到加拿大難民資格所做的表演。
從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溫哥華的一個移民和難民法庭經過半年的審理後作出裁決,拒絕為涉嫌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通緝重犯賴昌星及其家屬提供政治避難。
自從2002年6月以來,賴昌星夫婦一直處於被軟禁的狀態,當時,加拿大移民和難民法庭在否決賴昌星夫婦的難民資格後,移民局釋放了賴氏夫婦,但對他們採取了限制措施,以防止他們逃跑。
2002年7月14日,加拿大聯邦法庭接受了賴昌星提出的難民身份上訴案,但2005年9月1號,賴昌星的難民申請上訴,被加拿大移民部駁回。他立即提起遣返前風險評估。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佈,加拿大公民身份及移民部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於當年5月26日將他遣返回中國。
然而,就當賴昌星被試圖帶上飛機時,為拖延時間,他竟以頭撞柱,結果死裡逃生。賴昌星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並要求對遣返前風險評估進行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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