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作出判決,宣佈此前加拿大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賴昌星遣返風險評估,缺少對賴昌星回國可能遭到虐待的機制上的可信保證,對其全家發出的遣返令無效。裁定需重新啟動對賴昌星遣返中國的風險重做報告,以重新裁決是否應遣返賴昌星。這樣一來,賴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複雜的司法程序中。
賴昌星前妻曾明娜與2009年5月初就帶著女兒賴珍珍悄然回國。隨後,加拿大移民部長康尼表示,曾明娜、賴珍珍已經回國,他們是自願回去的,加拿大無意也不會繼續關注曾明娜的案件。
2011年7月7日中午,賴昌星在溫哥華市中心住所內,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人員拘捕。7月11日,賴昌星出庭接受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拘留後48小時聆訊。7月20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對賴昌星拘留7天後聆訊做出判決結果。裁判委員倫佩爾以羈押理由不充分,裁決賴昌星獲有條件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