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
N次上訴N次駁回
1999年8月
賴昌星一家以旅遊身份逃到加拿大溫哥華,此後,一直想盡辦法試圖賴在加拿大。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提出難民申請。
2000年3月
賴氏一家簽證到期,加移民部向其發出有條件離境令,4個月後賴昌星開始向加政府提出難民申請。
2000年11月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2002年6月
賴昌星向加難民委員會裁判庭提出訴訟,要求承認他的難民身份。加拿大難民委員會裁判庭裁定賴昌星「不可信」,駁回申請。
2002年8月
賴昌星又向加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復議,要求撤銷難民裁判庭的裁決。
2004年2月
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司法復議的要求,但允許其繼續上訴。此後不久,賴昌星上訴至加聯邦上訴法院。
2005年4月
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了賴昌星提出的所有要求,否定了他提出上訴的全部理由。此後,賴昌星又將一紙訴狀遞到了加最高法院。
2005年9月
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受理賴昌星及其家人所謂「難民資格」的上訴。
2006年5月
加方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啟動遣返程序。就當賴昌星被試圖帶上飛機時,為拖延時間以頭撞柱,結果死裡逃生,並隨後向聯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上訴。
2007年4月
加拿大聯邦法院對賴昌星案作出判決,宣佈遣返令無效,裁定需重新啟動對賴昌星遣返中國的風險報告。
2009年5月
賴昌星前妻曾明娜帶著女兒賴珍珍悄然回國。加方表示,他們是自願回去的。
2011年7月
賴昌星在溫哥華市中心住所內,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人員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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