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曾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
不會判死刑和受虐待,但難逃法律懲罰
2007年2月13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干以勝說,「賴昌星回國會受虐待」毫無根據,我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
干以勝指出:「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死刑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即執行,一種是緩期執行。我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中國是一個負責任、講信譽的大國,說話從來是算數的。查處賴昌星走私集團案件當中的事例即可證明。」他說。
關於賴昌星回來以後是不是會受到虐待的問題,干以勝解釋,中國於1988年批准通過了禁止酷刑國際公約,鄭重承諾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中國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這當然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干以勝強調,說賴昌星回國以後會被判處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表示,賴昌星將難逃法律制裁,這「只是一個早晚的問題」。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