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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江
辯護律師稱量刑重
據悉,庭審時,張春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考慮到他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從輕處罰。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周新廣認為,檢方指控張收受宋世存別墅一套、美元20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周新廣說,在別墅的購房款上,張春江的供述和宋世存的供述有出入,張春江稱其為此還曾支付過購房款120萬元。但法院認為,根據房產公司的收據、銀行存款憑條、對賬單等書證,以及張春江的供述,足以認定該事實。
昨天,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張春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量刑過重,但是否上訴還要看張春江本人的態度。辯護律師還認為,張春江在被雙規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違規違紀的問題向中紀委做了匯報,應認定為自首。但相關部門認為,張並未主動交代有關犯罪事實,中紀委是根據舉報和對行賄人的調查,才掌握了張春江的案件線索。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還表示,縱觀近年來的一些高官貪腐案例,與張春江涉案數額、情節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無期徒刑,因此相比之下,律師認為對張的量刑過高。
張春江個人履歷
1993年8月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5年1月任郵電部移動通信局局長、電信總局副局長、辦公廳主任;
1998年3月任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局長;
1999年12月任信息產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主要負責電信監管事務;
2003年5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2004年9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
2008年6月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