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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襄等5人非法生產銷售瘦肉精一案,罪名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審中,被告人一直辯解自己不知道危害有這麼大。但是對於「瘦肉精」帶來的危害結果,法庭認為,劉襄作為一名曾在製藥廠工作過的工程師,奚中傑擔任藥廠銷售人員,劉鴻林作為有資質的藥劑師等,不可能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
在法庭供述中,被告人劉襄供認自己製造「瘦肉精」時間長了,就會手發抖,心發慌。他的妻子劉鴻林也發現丈夫有這樣的症狀,也承認是長期製造「瘦肉精」的一種副作用。
公訴人認為,雖然被告人辯稱對具體危害不清楚,但這卻意味著危害可大可小,而被告人是放任了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而且在客觀上也存在大量非法生產「瘦肉精」的行為,並通過銷售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因此,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國法不容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餵養的生豬,人食用後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於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認為,在本起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劉襄和奚中傑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資,研製、生產並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襄研製、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於生豬養殖時間長、數量大、區域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奚中傑不僅參與投資研製、生產鹽酸克侖特羅,而且大量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於生豬養殖,所犯罪行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肖兵、陳玉偉明知劉襄、奚中傑研製出對人身健康、生命有嚴重危害的鹽酸克侖特羅,仍積極參與試驗,並大量銷售給眾多生豬養殖戶,且系最主要的銷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鴻林明知劉襄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仍協助劉襄購買部分原料,幫助銷售「瘦肉精」,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其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劉襄,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為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