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途末路
2011年7月23日,當賴昌星走出首都國際機場,踏上這片既熟悉又陌生的土地時,這個曾經轟動一時的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終於明白,他所面對的不僅僅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不變鐵律,還有中國政府堅決打擊刑事犯罪的決心和毅力。
可以說,賴昌星從劣跡敗露到出走加拿大再到被遣送回國接受法律的制裁併非易事,而是牽扯到多方利害關係的一場博弈。賴昌星之所以能夠從1999年出逃加拿大至今十餘年方才被捕歸案,其中既有他不斷上訴拖延時間的「耍賴」行為、「死刑不引渡」等原因,又與中西方文化、制度差異,中加雙方的利益權衡等深層次的因素密切相關。縱使干擾因素如此之多,國際環境如此複雜,我們仍然可以在這場「貓捉老鼠」中體會到中國政府的種種努力。
1999年,中央政府成立專案組,一舉破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經濟大案」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在這期間,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員被審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中國政府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決心彰顯無遺。但隨著主要嫌疑人賴昌星遠逃加拿大,這場正義與邪惡、法律與犯罪的鬥爭還遠遠沒有結束。
2005年,在中國政府的密切關注和加拿大有關部門的認真審查下,賴昌星的「難民」身份被否定,這為賴昌星最終被遣返排除了一大障礙。
2009年,加拿大總理哈珀開始了他的破冰之旅,在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與哈珀總理的會談中,中方仍然要求加方盡快遣返賴昌星,了結相關案件。而在同年,賴昌星獲得加拿大勞工證後,中國政府也在第一時間向加方表達希望遣返賴昌星回國接受中國法律審判的立場,並對此提出嚴正交涉。
2011年,正值中國領導人訪問加拿大參加二十國峰會之時,中國外交部要求加方將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首要嫌犯賴昌星遣返回國接受法律審判,並表明這一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沒有任何變化。
最終,這種種的努力換來了今日之成果賴昌星被遣返回國,接受中國法律的制裁。
「逃無可逃」或許可以最好地詮釋賴昌星此時的心情,站在國家和人民對立面的人所面臨的結局只有失敗。但,這場戰鬥卻還遠遠沒有結束,國外還有不少「賴昌星」外逃,打擊犯罪的努力仍需繼續。
賴昌星下場推測
中國社科院國際刑法學教授林欣近期接受採訪表示,賴昌星遣返後肯定應適用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能面臨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4款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因此「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還應當在追訴期間內,以前中斷的刑事訴訟程序隨著賴昌星的歸國將重新啟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則表示,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了13個經濟犯罪案件的死刑,走私罪7個死刑罪名中有4個也被剛剛廢除,其中就包括走私普通物品罪。無論是行賄罪還是走私普通物品罪,這兩項罪名的最高刑都是無期徒刑,因此賴昌星是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至多就是無期徒刑。
承諾不判處死刑
2007年2月13日,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在新聞發佈會上說,賴昌星是被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的刑事犯罪逃犯。我國已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包括不判處他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這個法律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做客新華網時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這位發言人表示,我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將面臨兩種選擇:要麼作出承諾,實現遣返;要麼拒絕承諾,放棄遣返。
關於賴昌星回來以後是不是會受到虐待的問題,干以勝解釋,中國於1988年批准通過了禁止酷刑國際公約,鄭重承諾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干以勝強調,說賴昌星回國以後會被判處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外媒評論
美國《環球郵報》:中國經常發動反腐戰役,如果賴昌星被成功遣返,此案將成為中國宣傳的利器。
德國《明鏡》週刊:中國政府一直把腐敗官員作為國家的頭號公敵,貪官們尤其愛逃往美國和加拿大,賴昌星將是中國政府打擊出逃腐敗者的里程碑。
英國路透社:賴昌星可能被遣返的消息在中國受到普遍歡迎,民眾希望借此堵住貪官外逃漏洞,他們普遍痛恨貪腐現象,尤其痛恨那些逃到國外逃避法律懲罰的貪腐者和經濟罪犯。
賴昌星其人
1958年農曆九月十五出生於福建晉江。
20世紀70年代,偷渡香港從商。
1991年6月在香港註冊成立「遠華國際有限公司」。
1994年初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
1999年8月,賴昌星與家人逃往加拿大。在簽證過期後拒絕離開加拿大,並引發了加拿大歷史上拖延時間最長的一起難民申請訴訟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