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許崇德回應「學者呼吁人大常委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啟動特定問題調查應慎重」
溫州動車事故發生後,有學者呼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行使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權力。著名憲法學者、參與1982年修憲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崇德昨日表示,學者就此提出建議是可以的,作為一種民間呼吁是正常的,也是民主的體現,但是不能輕易啟動。
許崇德表示,對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法律已經有了規定,其決定權在人大常委會,對於此次是否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仍是由人大常委會來決定。
他還認為,立法對於人大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這種監督方式非常慎重,不能輕易啟動,對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權力機關來說,給啟動特定問題調查設置一定門檻是必要的。
一名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過的人士表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定才可以,啟動這種監督方式需要非常慎重。他表示,人大的監督方式中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撤職、罷免屬於三種嚴厲的監督方式,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正確行使。該人士證實,自1954年憲法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了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以來,這一權力尚未行使過。
新聞資料
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54年憲法中,當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但是上述規定在1975年和1978年修改憲法後,都不再出現。1982年憲法恢復了關於特定問題調查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