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爭議
高院稱兇手有立功表現
由於證據確鑿,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梁勇犯罪手段極為殘忍,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梁勇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節的意見,與事實不符,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梁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梁勇不服,上訴到廣西高院。但詭異的是,廣西法院對此案卻先後作出了不同的認定。
2008年1月16日,廣西高院認定桂林中院的判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判決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時隔近三年之後,2010年11月15日,廣西高院又作出終審判決,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梁勇並沒有像李昌奎、賽銳一樣有自首情節,那最終輕判梁勇的理由又是什麼呢?
廣西高院在終審判決書中表示,梁勇在關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楊萬里故意傷害犯罪」的線索,舉報事實得到了警方確認,法院因此認為梁勇立功。同時,法院鑒於該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過錯,因此應對梁勇減輕處罰。
家屬憤怒
殺人償命憑什麼行不通
「我怎麼也想不通,這種人怎麼能饒恕了?」成女士的哥哥成某始終認為,梁勇理應償命。但在自撰的刑事抗訴書中他表示,若避開此案不談,他也「不主張國家借法之名義殺人」。
事實上,成某也意識到,當前「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理念確實與「殺人償命」的民間傳統觀念產生了激烈的碰撞。
「就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對於犯罪的性質極其惡劣,犯罪的手段極其殘忍、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的罪犯還是應當死刑伺候。」成某說。
而在許多傳統中國農民看來,「殺人償命」才是天經地義,「少殺慎殺」卻是匪夷所思。藥、李、賽三案中,對受害者家屬來說,「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決就是最樸素的價值觀念。但如今在憤怒之餘,他們常常會向記者拋出一句:「某某某都不死,憑什麼?」
在很多歷史學家看來,禮教倫常的積澱,注定了如今中國向法治社會的轉型之難。傳統中國社會裡,法律與倫理道德本就難分軒輊,而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與道德必有明確分野。
「一個已經接受兩千年『殺人償命』倫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認同廢除死刑,這將何其之難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員向記者抱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