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鑒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這位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第一,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第三,計算後4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也是比照這個計算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注意的是,這個計算方法僅適用於納稅人2011年的生產經營所得,2012年以後則按照稅法規定全年適用統一的稅率。」這位負責人說。
舉例來看,某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和相關規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註: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投資者本人後四個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後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