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離析家產與捍衛婚姻應兼顧
有評論指出,婚姻家庭絕非單純的財產關係,而是關乎個人幸福和文明培育的共同體。如何做好不得已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配,同時又發揮法律捍衛婚姻的社會價值,司法解釋理應兼顧考慮、均衡決策。
大眾對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解讀比較直白:「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兒!」在微博上「炸」開的話題,正是司法解釋可能蘊含的價值偏向,偏向富人和男人,「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女人婚前自己買套房才是最保險的!」
這些質疑不難理解,作為一種利益配置機制,司法解釋定然會讓在離婚中可能因此陷入不利的人不滿。但更深的問題是:這樣的司法解釋會對未來的中國婚姻家庭帶來什麼影響?
也有評論指出,從目前司法解釋的內容上,我們很難看到有對農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顧及,也未體現出司法對農村婦女權益的關注與保護,整個婚姻法司法解釋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傾向。
現實是,農村當中「女隨男」的婚姻格局長期未變,嫁出去的女兒往往事實上喪失了娘家的財產繼承權,離婚時對夫家的財產權也難以主張。在這種背景下,司法解釋按照物權登記效力來確定不動產歸屬,卻未詳加區分,就讓很多農村已婚婦女喪失了對丈夫家房產的權利享有,將離婚農村婦女推至更加孤立無援的權利困境。在農村,自古至今約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產,女方陪嫁妝,嫁妝大多是消費品,會在婚姻中很快折舊完畢,甚至消耗殆盡。此時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幾乎剩不下什麼真正的財產。
或許在司法者視野中,進入離婚訴訟的大部分是城市人,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帶有導向性的司法立法,不需要詳加考察現實的婚姻家庭形態。如果不對城市與農村的家庭差別作出準確判斷,那麼單立基於城市環境的法律規則,又將置同樣處在法治之中的農村人以何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