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弱者為王
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新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法律將保護弱勢一方。
【條款】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王芳律師認為,第四條是涉及婚姻財產的重大突破。它確立了婚內分割財產制度,會對夫妻雙方弱勢一方起到保護作用。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王芳說,婚內財產分割制度在國外早有明確規定,而我國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現在通過司法解釋來進行實踐,一方面可以立即開始救濟弱勢群體,實現公平正義;另一方面,為將來我國婚姻法完善夫妻財產制度也可以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
「小三」條款被刪除
《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曾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
【條款】《司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究其原因,俞裡江副庭長認為,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尚不夠豐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問題上也未形成統一認識,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再作規定。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就目前司法實踐看,「第三者插足」的問題爭議太大,無論如何規定,總會有一方不滿意,「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複雜,很難處理。」
但馬憶南還認為,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會支持「第三者」。「當『第三者』到法院起訴要補償金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樣的一種道德倡導,其實不需要司法解釋再去刻意強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