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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婚姻新政引房產「加名」熱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20]    我要評論

家庭主婦離婚吃不吃虧?

情形1

男方付首付夫妻共同還貸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舉例說明:假如男方結婚前買了一棟總價100萬元的房產,並支付50萬元的首付,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剩下50萬元婚後夫妻雙方各還貸25萬元,離婚時,雙方已經還貸完畢,房產總價達到2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時,房產歸男方,但男方應對女方補償「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也就是說,女方能獲得50萬元。

情形2

男方給首付月供女方給家用

有的人組成家庭時,是由男方婚前負責首付,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也由男方負責月供,而女方負責家用。甚至還有不少婦女在家做全職太太,根本沒有收入。這種情況下,一旦離婚,有的人擔心,女方會不會就吃虧了?這種情況也在微博上引發熱論,家庭主婦淨身出戶說讓不少「女主內」心都涼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李小非說,夫妻雙方婚後的工資等收入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收入。「如果妻子做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但是她承擔起了照顧家庭的責任,也擁有共同收入。」李小非說,因此,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後共同財產,用這些錢來還貸供房,也視作夫妻共同還貸,因此也適用於《婚姻法解釋(三)》規定,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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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繾綣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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