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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外傭的「居港權」案緣何「攪動」香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22]    我要評論

法理辨析:外傭是否應當具有永久居留權?

在香港的外傭,在法律上應當具有哪些權利?是否應當享有與香港本地居民一樣的權利?這是與香港的基本法和相關法律有很大的關係。

在任何國家和地區,本國(本地區)的公民和外國人的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由此派生的福利遇到也會有所不同。在中國,由於經濟發展的狀況不同,不同城市的居民所享有的經濟條件、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

就香港而言,基本法的地位最高。它是香港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它主要的內容是明確規定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香港居民的權利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經濟等重要內容。其中,《基本法》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週歲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從上述第24條第2款第4項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香港具有獨特的自由港地位,長期成為世界金融中心,其對外籍人士所體現的兼容並包、來去自由的寬鬆、包容、自由的立場。

但是,在這一條款中必須注意其中的一個關鍵詞,即「可成為」,而不是「必須成為」和「應當成為」。這樣立法,當然是給希望永久居住在香港的非中國國籍的外國人以權利。這種權利,本質仍然是對外國人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其居住權的自由。這種自由,並不意味著沒有條件,也不是無限制地賦予外籍人士以永久居留權的資格。因為包括居留權在內的許多公民權,都是受一國或特定地區的法律、法規影響和限制的。正是因為如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00年修訂《入境條例》時,規定了7種或8種人士不算長期居留,不可以有居留權,包括外地勞工、軍人(解放軍)、外地傭工或是合約制來香港工作的人員。外傭在港工作不合乎「通常居住」定義,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

由此而看,兩者之間,並沒有矛盾。正如當年在立法會出任相關入境條例修訂草案委員會副主席的楊孝華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入境條例與《基本法》並無牴觸,因為入境條例規定7種或8種人士不算長期居留,不可以有居留權,包括外地勞工、解放軍、外地傭工或是合約制來香港工作的,他們不是真正申請來香港定居的。「我自己看不到有牴觸的地方,我們當時考慮是依照《基本法》24條進行本地立法的。」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基本法生效之後,立法會當時通過了對於通常居住條文的修訂,根據此條文,外傭即使在香港住了7年,都不被視為通常居住7年,所以不符合基本法中永久居民身份的條件。」

與此同時,原基本法起草委員兼內地法律學者許崇德表示,基本法24條規定,非中國籍人士要取得居港權,必須持有有效證件合法入境、通常居港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許崇德指出,外傭大部分純粹來港工作,無論是否在港工作滿7年,最終都返回原居地生活,即使留港7年以上,都不應享有居港權,「菲傭來香港工作勞動,賺了點錢要回去的,並非以香港作為永久居留地。這種情況不能符合申請居港權的條件。」許崇德認為,部分外傭已在港結婚產子,在原居地又沒有什麼親友,又可以向法院證明到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的話,就可以享有依法的居港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各國,外籍人士就算取得永久居留權,也不等於由此獲得該國的相關福利。以加拿大為例,外傭只需三年內取得兩年工作時數並無不良記錄,就符合申請條件取得永久居留權,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享有醫療、教育及房屋等福利。

英國則更為嚴格,外傭需居住滿五年方可申請申請永久居留,政府會根據不同的個案審批,就算申請成功也無權享有本國公民福利。

新加坡雖是移民國家,卻只吸納專才,外傭期滿後需離國重新續證,永不能獲居留權。

我國台灣地區規定,外傭每次簽證只能逗留兩年,外傭結束工作後須先離開方可再入境工作,因此難以符合「連續居住五年」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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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長江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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