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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外傭的「居港權」案緣何「攪動」香江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22]    我要評論

相關案件:外傭能和中國內地子女相提並論嗎?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五條的確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種平等是建立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的平等。與此同時,香港還考慮到香港在回歸前的特殊情況,對香港居民擔任港府公務員的資格作了一些限制。如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這就說明,香港居民在法律上的平等也是相對的。

也因為英國「租借」香港99年、實際統治香港100多年的關係,在香港受雇的外傭既不能和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權的英籍人相比,也不能和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內地人士相比。

一是菲傭不能和已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歐美等外籍人士相比。目前,有的歐美等外籍人士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待遇,並不僅僅因為其歐美外籍的身份,而是由於其在香港的工作性質、獨立住所等綜合因素並經香港相關機構批准而獲得的。而目前大多數的菲傭,由於其獨特的工作性質為家庭僱傭(家政服務),其雖然有了較為固定的工作和工作場所,但由於其與僱主有著十分特殊的工作關係,有的也沒有獨立的、長期的固定的住所,加上其到香港受雇的目的主要在於賺錢,賺錢後仍然要回到其自己的國家,其和現在已經獲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的歐美外籍人士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其實,任何外籍人士包括菲傭,要想獲得香港永久居留權自然要經過港府專門機構的相關審查,當然,如果其個別人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則可以獲得居住權,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則不能獲得香港永久居留權。也因為如此,一句簡單的「歐美等外籍人士居港7年就可以獲得居留權,為何外傭就不可以」的問題,顯得過於籠統和片面。

二是菲傭不能與中國內地居港人士相比。菲傭雖然在香港工作,但是其國籍在菲律賓。中國內地人士在香港出生,其國籍和香港人士一樣都是中國,所以兩者也不能相提並論。有兩個影響較大的居港權案件可以說明這一問題:

案例一: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案

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因沒有香港特區政府頒發的居留權證書,特區政府欲將其遣返內地,要求他們在辦理申請批准手續後,按照先後順序合法來港居住。吳嘉玲等人以香港特區政府剝奪他們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利為由,訴諸法院討要「說法」。訴訟幾經周折之後上訴到特區的最高法院,即案件的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經過審理,於1999年1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香港政府敗訴。由於擔心突然湧入的一百六十萬內地居民會加重社會和經濟負擔,特區政府最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案例二:「莊豐源案」

莊豐源的祖父莊曜誠在1978年從中國內地來到香港定居,其子莊紀炎及媳婦均於廣東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獲香港居留權。1997年9月29日,莊紀炎夫婦持雙程證來到香港探親期間誕下莊豐源,同年11月莊氏父母返回內地,莊豐源則留在香港與祖父母同住。按當時的法例,莊豐源屬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務處發信提醒莊曜誠指莊豐源沒有居港權並將被遣返。莊曜誠不滿,遂代表莊豐源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訴訟。

1999年底,高等法院裁定莊豐源一方勝訴,依據為《香港基本法》第24條(一)所定義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故莊豐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不服判決並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但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維持原判。雖然當時社會有輿論要求香港政府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但香港政府最終未有進行。莊豐源案確立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享有居港權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由此開始,一些來自內地的孕婦赴香港產子。據統計,2010年,在香港產子的內地孕婦約為4.4萬人,已與香港孕婦的數目相若。

港府應對:法律和行政兩方面「堵漏」

外傭居港權案引起軒然大波,港府自然不能等閒視之。面對市民的關注,香港特首曾蔭權表示,不論判決結果如何,港府一定會妥善處理這個問題。香港特區行政會議在暑假「加班」,舉行特別會議討論應對策略。

據悉,特區政府早已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未雨綢繆,正積極籌備應變方案。一旦法庭裁決特區政府敗訴,會考慮從法律和行政措施兩方面解決問題。

從法律層面上,如果特區政府在司法覆核案中敗訴,將實時申請暫緩生效,並同時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同時將研究現行的入境條例是否與基本法不符,考慮是否需要修例。

另一個應對策略是以行政措施「截龍」,即將外傭的工作簽證續期方式改為最多續三次,每次只可續2年,限制外傭在港工作時間為6年。但相關「截龍」措施被質疑有漏洞,因為外傭可能利用兩段合約之間的一段時間留港,最終可能居港時間亦會超過7年。因此,亦有人提出外傭的工作簽證最多只能續簽2次。但由於頻繁更換外傭,會為香港很多僱有外傭的家庭帶來不便,故特區特區政府還要仔細衡量「截龍」措施的影響,相對而言,限制外傭最多續簽三次的措施影響將較小。當然,為了尊重司法獨立,行政會議上周決定,在法院未有最終裁決結果前,不會實施任何應變措施,包括要求人大釋法、「截龍」等行動。港府的策略是當前盡全力打好官司,若出現政府敗訴,便會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並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據瞭解,港府應對今次司法覆核主要提出4點理由:外傭居港工作不視為在港定居的規定,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限制外傭居留條件屬於《人權法案條例》下的豁免安排,不構成歧視;即使有歧視,亦非基於國籍或種族等原因,純粹因工作性質,因此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外傭每兩年一次更換入境工作簽證時,都會簽署聲明,確認無意在港定居,因此不符合須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居留權申請要求。

港府指出,針對外傭獲居港權後可能引發的各方面影響已有估計,針對這些情況,各相關的部門,如入境處、保安局、勞工及社會福利局亦已著手研究應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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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長江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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