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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解析中國外逃貪官遣返難點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23]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人民論壇》雜誌8月18日刊載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毛壽龍題為「遣返賴昌星們的難點究竟在哪」一文,內容如下:

 緝拿外逃貪官,涉及國家間主權關係問題

 外逃貪官的有些貪污腐敗行為是在國內發生的,但很多行為,尤其是資金轉移行為,具有跨國界的特點;其生存行為也具有跨國界的特徵。這時,要調查外逃貪官的資金以及緝拿外逃貪官,就涉及到國家間的主權關係問題。

 目前,從司法上講,每個國家都是主權國家,一個國家的警察不可能去另一個國家調查犯罪行為,更不可能直接去另一個國家緝拿逃犯。況且司法審判,也往往不審判發生在國外的犯罪行為。這種司法主權分割的狀況,使得各國打擊跨國犯罪不得不面臨國際間司法主權分割的障礙。為了克服這一障礙,國際上逐步建立了兩個制度:國際刑警制度和引渡制度。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是僅次於聯合國的國際組織,有184個成員國,不過每年的預算僅有3000多萬歐元。其主要使命是彙集和審核國際犯罪資料,搜集各種刑事犯案件及犯罪指紋、照片、檔案;通報重要案犯線索、通緝追捕重要罪犯和引渡重要犯罪分子;在成員國之間交換犯罪信息等。所以,它是一個國家間刑事警察國家犯罪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同時也是通緝和緝拿國際犯罪分子的跨國合作平台。中國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成立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隸屬於公安部刑偵局,主要工作是打擊走私、販毒、偽造國家貨幣、國際恐怖活動和國際詐騙等國際性犯罪。通過國際刑警的制度平台,到2005年中國已經緝拿了320多名外逃貪官。

 如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涉案金額達2.532億元,她先逃到新加坡,覺得不安全,再逃到美國,然後又逃到荷蘭。浙江檢察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全球通緝楊秀珠。最後荷蘭警察抓到了楊秀珠,並通過引渡,遣返回國,被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項制度,就是引渡。引渡是國際司法協助的制度。這項制度沒有國際組織,但有相應的國內法和國際法作為支持。它需要兩個主權國家簽訂引渡協議,還要符合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要求。一般來說,引渡的人必須是提出請求國的人,而且犯罪的發生地也在請求國;嫌犯的罪行在被請求國也是犯罪,而且是普通刑事犯罪,在一定的刑期以上。嫌犯被引渡後,還不會遭到酷刑虐待,也不會被判處死刑等。

 外逃貪官遣返的難點在哪

 國際刑警組織和引渡協議,給緝拿外逃貪官,包括其他刑事罪犯,提供了制度上的途徑。但是,為什麼還有眾多貪官逍遙海外?

 這是因為,首先國際刑警組織作用僅僅在於提供協助,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它通過審查,可以應會員國要求,向全世界發出通緝令,但是它對於成員國的刑警沒有指揮權。所以,要真正抓捕所在國的罪犯,還需要依靠所在國的警察,而且是否積極抓捕、能否抓捕,還需要考慮到當地的法律和司法體制的要求。一般來說外逃貪官,都是利用真的假護照,也就是真護照假名出國的,其海關就沒有真名的入境記錄。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沒有嚴格的戶籍制度,也沒有嚴格的身份證制度,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警察很難採取行動,抓捕嫌犯。更何況,中國和一些國家的刑事合作關係,往往受政治、經貿關係等影響。複雜的司法和複雜的政治經貿關係,使得本來就很難的緝拿逃犯活動雪上加霜。

 其次,引渡上的障礙。中國制定引渡法的時間比較短,和各國開展引渡合作的實踐歷史不長。中國2000年12月28日才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到目前為止,只與40個國家有引渡協議,或者有與引渡相關的司法協助協議,但是與絕大多數國家,還沒有引渡協議。貪官一旦逃往沒有司法引渡協議的國家,從司法上來說,就沒有任何機制,可以讓該貪官引渡回國。即使有引渡協議,依然會因為中國和協議國國內法及其司法體制的差異而阻力重重。比如很多國家沒有死刑,而很多重要罪犯,在中國很可能被判處死刑。一旦要判處死刑,這些國家就會拒絕引渡要求。

 還有,由於引渡協議往往是主權國家通過外交途徑簽訂的,很多國家都實施司法獨立的制度,外交機構和司法機構複雜的協調,又給引渡增加了變數。中國的司法制度不夠透明,與很多國家相比,我們的刑罰處罰過重,罪種過多,執法往往從重從快從嚴,與國際上的漫長的司法程序實踐和輕刑化趨向有很大的差異。這些因素,也增加了引渡的難度。況且,由於引渡的法律一般都限於普通刑事罪犯,如果貪官提出政治避難,相關的審理程序十分漫長,如賴昌星,一審理就過了12年。如果過了20年,過了中國法律的追訴期,他就永遠逍遙法外了。

 為了更好地與發達國家簽訂引渡協議,並取得所在國警方的積極合作,改革我國的司法制度,透明、公正司法和執法,取消酷刑,乃至取消死刑,讓中國的司法制度也能夠跟上發達國家的水平,從而取得世界各國的信任,也是重中之重的選擇。

 不過,在簽訂引渡協議之前,貪官外逃到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讓他們回國伏法,也並不是沒有途徑,如非法移民遣返等。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協議,但是賴昌星卻能被遣返回國,其核心就在於中國政府的不懈努力,以及中加在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與互信。

 賴昌星被遣返回國了,對外逃貪官來說,可以說是一個不幸的轉折點。它表明,外逃貪官的好日子不多了。但是,要把外逃貪官全部緝拿歸案,最大限度地追回外逃資金,還需要做很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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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賴昌星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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