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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因經濟犯罪外逃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近年來外逃的腐敗分子及其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究竟有多少,至今還沒有一組公認的數據,只能根據各方報道勾畫出大體狀況。
一、還在外逃的典型腐敗分子
高嚴:原十五屆中央委員、正部級、電力高官,出逃後至今下落不明;
蔣基芳: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原局長、黨組書記;
於志安:原武漢長江動力集團公司董事長;
童言白:原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
二、逃亡目標國:多集中於北美、澳大利亞、東南亞地區
1.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
2.案值大、身份高的腐敗分子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
3.一些無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國家證件的,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的小國,伺機過渡;
4.有相當多的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區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聯邦所屬國家可以實行「落地簽證」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國家。
三、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八種方式
1.用現金走私來轉移
直接攜帶出境,方式簡單,費用低,但數額有限,風險較大。
2.替代性匯款體系
主要表現為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
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
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敗分子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
5.利用信用卡向境外轉移資產
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
主要採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
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如巨額回扣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8.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生,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以上資料根據《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報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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