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遣返僅冰山一角 貪官外逃形勢嚴峻
《人民論壇》雜誌8月18日刊載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題為「貪官外逃形勢依然嚴峻」一文,內容如下:
成功遣返賴昌星的意義不同尋常,但對其作用也不能誇大,更不能形成我國已經克服了有效懲處外逃貪官困境的錯覺。賴昌星案畢竟只是個案,我國在有效懲處外逃貪官方面所面臨的一系列困境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仍將面臨嚴峻挑戰
7月23日,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潛逃12年之後被成功遣返。賴昌星被遣返回國,對中國打擊貪污行賄犯罪,具有標誌性意義。它意味著那些外逃罪犯即使套上「政治犯」的外衣,即使逃到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也會被引渡回國,不可能逃過司法審判。在肯定其震懾作用的同時,我們還需深思和研究:為什麼還有很多貪官「逍遙海外」;境外追逃的難點究竟在哪;除了引渡,境外追逃還有哪些可行的方式……
追逃12年成功遣返賴昌星的意義肯定不同尋常,但對其作用也不能誇大,更不能形成我國已經克服了有效懲處外逃貪官困境的錯覺。
賴昌星的遣返僅是冰山一角
與我國反腐敗形勢持續嚴峻情況相類似,我國貪官外逃的問題也十分嚴重且危害極大。需要說明的是,「外逃貪官」中的「官」絕不僅限於黨政機關幹部,還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犯有腐敗罪行的其他中國公民,例如賴昌星。遠華大案調查表明,賴昌星既犯有走私、偷逃稅等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又犯有大肆賄賂各級、多部門、眾多黨政機關幹部的嚴重行賄腐敗罪行。鑒於公眾已習慣使用「外逃貪官」這樣的提法,本文也將沿用這個用法。貪官外逃只是跨國腐敗犯罪中的一種類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不斷對外開放以及國內外腐敗的蔓延,跨國腐敗也成為我國一類日益嚴重的腐敗現象。比較典型的跨國腐敗包括跨國商業賄賂和貪官外逃,其中跨國商業賄賂既包括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賄賂,也包括我國企業在海外的賄賂。事實上,這幾種跨國腐敗都十分嚴重。這裡主要討論貪官外逃問題。
雖然沒有官方公開的較為系統的統計數據,但僅從一些不完全數據以及個案來看,我國的外逃貪官問題十分嚴重。據公安部2006年5月公佈的數據顯示,我國已陸續緝獲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近700億元人民幣。從一些個案數據來看,遠華案主犯賴昌星潛逃自不必說。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一案就捲走4.83億美元,合人民幣30多億元之巨。先後擔任吉林省省長、雲南省委書記、國家電力部黨組書記、副部長,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的高嚴,於2002年在國電總經理任上潛逃,捲走資金數目不詳,坊間有傳言是幾個億。單從審計署2004年6月23日發佈的審計報告數據來看,其數額也是相當驚人的。審計署對國電領導班子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數據表明,在高嚴擔任國電總經理的短短5年間,因作假帳、胡亂決策,導致國家損失超過150億元。其中,因胡亂決策而導致的78.4億元總損失中,僅高嚴個人主導的決策損失就佔到32.8億元。這些損失就是腐敗的總蛋糕,是參與腐敗各方瓜分的對象,其中將有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會轉到高嚴個人名下。
外逃貪官腐敗所造成的危害極大。首先是經濟上的損失。從央行研究報告援引社科院的數據來看,人均攜帶資產是4000萬;而從公安部的追逃數據看,人均犯罪金額超過2億。後者因為樣本偏小,以這個金額衡量外逃貪官捲走資產的平均水平或許有些偏大,但前者的人均數千萬是可能接近真實水平的。雖然余振東、高嚴個人並沒有捲走全部損失,但每個個案都達到幾十億、一百多億的總損失,跟他們個人的腐敗和潛逃有直接關係。其次是政治上的損失。因為這些腐敗外逃貪官,必然讓人民對黨和政府失望甚至是嚴重不滿,這種政治損害還將隨著腐敗分子的潛逃而跨出國門、遍佈世界。第三是對反腐敗效果的抵消。從總的情況來看,腐敗分子一旦成功出逃,追逃都必將成為一項十分困難的、曠日持久的事情。的確有一些外逃貪官被緝拿回來了,如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以及前面提到的余振東,但這只是冰山一角,絕大部分則仍遊蕩海外,像高嚴之類,甚至不知道他們的行蹤。腐敗一旦成為高收益低風險的行為,必將嚴重抵消我國打擊腐敗的成效,也會慫恿更多的腐敗分子傚法他們。
外逃何時能「此路不通」
十六大以來,儘管我國高層領導人展示出了開放合作的政治勇氣,具體部門在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也付出了艱苦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離有效懲處外逃貪官還有很大的距離,追逃難依然是一個嚴峻挑戰。追逃難不僅表現在法律、管理、信息等技術性因素方面,更有政治上的障礙問題。追逃不僅成本巨大、曠日持久,對於不少外逃貪官,甚至都難以啟動有效的追逃程序。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建立起廣覆蓋的、有效的國際合作機制。
迄今為止,和我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只有33個,其中大部分是周邊國家,在歐美國家中只有西班牙、法國和澳大利亞。這說明,我國已經織就的國際合作網既脆弱且漏洞巨大。這就是為什麼遣返賴昌星曠日持久。因為中加之間沒有引渡機制,只能根據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實施遣返。
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現狀決定了我們很難有效地懲處外逃貪官。而要達到有效的程度,至少要從以下兩個主要方面去努力。第一,在織就有效國際合作網之前,應以自力更生為主、依靠外援為輔,力爭把絕大部分腐敗分子解決在國內。俗話說,求人不如求己,不把好國門而放跑腐敗分子並因此受制於人是極不明智的選擇。要把好國門,就需要建立紀檢監察、反貪、組織、公安、邊防等多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就需要賦予反貪機構更多的獨立性和更大的權力,同時加大失職問責力度;就需要對官員實施更嚴格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就需要極大提高我國護照管理、邊境管理水平。很多腐敗分子持有假證件出逃是對我國國門洞開以及國內反腐敗工作的最大嘲諷。雖然有關部門已經做了一些工作,採取了一些措施,但守好國門,把腐敗分子特別是潛逃高風險腐敗分子,例如「裸官」們留在國內,依然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第二,爭取以最短的時間織就有效的國際合作網。也就是說,要盡快和我國腐敗分子最可能潛逃去的所有國家簽訂雙邊引渡合約。近年來,我國已經打破和歐美國家簽署引渡條約難的堅冰,應該說,迅速擴大這張網已沒有什麼不可克服的困難了。但鑒於這個世界的現實,和幾個「大佬」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依然是關鍵之舉。在現今這個世界上,美國的大佬地位及其全球影響力,在經合組織國、亞太地區的影響力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國是首要重點。歐盟是這個世界上的第二個「大佬」,其中又以德法為首。我們已經解決了和法國之間的問題,下一個目標當然是德國。只要拿下美國和德國這兩個制高點,織就全球反腐敗合作網就易如反掌了。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我國應借助一切有利因素,特別是打好我國的世界經濟影響力牌,相關機構更應不遺餘力。
僅賴昌星一個個案只是嚇唬麻雀的稻草人而已。只有到了這個宏大工程完成之時,我們才可以肯定地對準備外逃的腐敗分子說:此路不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