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認罰
戶籍仍在國內
不符合國家「華僑」規定
法院受理該案後,第一時間對尹某、龔某及其在港所生子出入境情況、收入情況、華僑身份等進行調查,確定了尹某、龔某的條件不能達到華僑身份的條件,因為我國對華僑是有明確規定的,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謂定居,就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所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所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而尹某、龔某夫婦雖取得了尼日爾共和國永久居留權,但仍定居在國內,戶籍在武進,並不符合國家有關華僑的規定。
2007年,國家人口計生委明確,對只取得某一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從未在該國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應按中國內地居民有關政策執行。
2010年,國家人口計生委再次明確,夫妻雙方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也就是說,只要父母戶籍在內地,不管在什麼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顧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處罰。其赴港所生子女自出生後,一直在我國大陸生活,並接受我國大陸的社會撫養,在內地居留已滿18個月,按規定,應受江蘇省的計生政策制約。
經法院對尹某、龔某詳細解釋法律規定和我國對華僑的政策規定後,夫婦二人繳納了25萬元社會撫養費,並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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