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修正案草案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此外,對於第一審程序,根據司法實踐和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訴案卷移送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完善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增加規定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召集控辯雙方,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瞭解情況和聽取意見;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增加規定量刑的內容;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務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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