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是在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別程序中,專門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解釋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由於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