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說:「現在貪污賄賂分子的活動能量很大,轉移財產的能力也很強。境內的財產好追繳,按照現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繳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繳。如果這些財產流到境外,在請求司法協助過程中,外方會索要需要追繳財產的法律文書。所以有必要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作出程序性的規定。」
對於追繳違法所得的程序,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
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係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陳衛東介紹說,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有這樣追繳違法所得的規定,我們向境外追繳財產就有依據,向其他國家請求司法協助就有了依據。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國家的利益。」汪建成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