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考慮到基礎設施建設具有一次性投入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當代人投資後代人享用等特點,通過舉債進行建設,當代人和後代人共同承擔債務還本付息責任,可以更好地體現代際公平,克服當期建設資金不足的瓶頸制約,有利於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是一種合理的基礎設施投融資建設行為。
徐林說,各地政府舉債建設形成了大量資產,相當部分資產具有長期的直接收益,一些沒有直接收益的項目,也具有間接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當地經濟增長和政府財力的增長,都具有積極意義,不能簡單地用「寅吃卯糧」來作價值判斷。
不過,他強調,防範風險的關鍵關鍵是要把投資規模和債務規模,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防止出現系統性的償債風險。
他援引中國國家審計署的審計結論指出,中國地方政府的累積債務相對於償付能力來看,風險是總體可控的。從相關債務指標看,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在內的政府債務餘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到50%,遠低於發生債務危機的歐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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