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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實現對貪官的懲罰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的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
「貪官在國外過著神仙般的日子,令人觸目驚心。」根據多年的司法實踐,李樂平認為,這正是源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漏洞。
「主要是缺席審判制度的缺失。」李樂平解釋說,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對被告人的缺席審判制度均持否定態度,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這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被請求締約國返還資產的前提是請求締約國已作出生效判決,除非被請求締約國放棄對生效判決的要求。因此,當不法財產流到境外,我國在請求司法協助過程中,外方會索要需要追繳財產的法律文書。而現行刑訴法缺席審判制度的缺失,使我方無法提供生傚法律文書。
也正因為如此,在李樂平看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別程序中,專門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正是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漏洞的彌補,「可以在無法對貪官進行刑事追責時,部分實現對貪官的懲罰,部分實現正義。」
此外,李樂平認為,將檢察機關作為提起程序的主體以及將法院作為裁決的主體,體現了司法職權的合理配置,更有助於權力的有效運行。尤其是先行的沒收裁決,不僅能實現刑罰的及時性效果,對於潛在犯罪人的腐敗心理也具有一定的抑製作用。
向他國請求協助有依據
「這一程序的設立,就是讓貪官知道,不管自己跑到哪兒,哪怕死了,貪污所得的錢都要追繳回來。這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懾犯罪分子和那些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減少貪賄等犯罪現象的發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教授對此特別程序的設立給予了充分肯定。
在他看來,這一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在貪官不到案的情況下,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有了這樣一個規定,我國向境外追繳貪官財產、向其他國家請求司法協助就有了依據。」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律可對腐敗犯罪人失蹤、逃跑、死亡或者缺席無法起訴的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些國家在協助外國沒收腐敗犯罪所得時需要刑事法院針對財產的沒收令。
「我國設立這一程序不僅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要求,而且有利於我國司法機關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繳貪官財產。這一不經過定罪而直接沒收非法所得的程序表明,無論貪官的犯罪所得處於何種狀態、位於哪個國家或者地方,處在何種時段,均存在被沒收的可能性、風險性和潛在的不確定性,這種不可預測性對貪官向境外轉移財產必將產生一定的威懾力和遏製作用。」汪建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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