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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反腐需要和人權保障
專家點評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由於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但因為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這個程序的設置實際上是解決司法界中的一個難題。
刑事程序追討一個人的財產就涉及對他行為的性質的評價。對於潛逃的犯罪嫌疑人,雖然不給他定罪,因為不能定罪,但又必須肯定它是一種犯罪,這種程序的設置既有必要又必須慎重,這涉及公民的基本人權保障問題。
基於上述考慮,草案規定了相應的補救措施,自己不在或者不能到庭,可以委託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允許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也允許當情況發生變化,比如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了,被抓了,應當對他重新進行審理,同時對他這樣的一種財產進行重新的審查,沒有問題的維持,有問題的必須重新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