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多邊管理機制
這份文件就維護信息和網絡安全提出一系列基本原則,涵蓋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技術等各方面。沈逸分析,「準則的一些條款與歐美一致,比如第4條『加強各國的協調和合作打擊非法濫用信息技術』,以及第7和第8條,引用的聯合國大會的有關決議。但與歐美版本的區分點在於信息技術兩用性,比如中俄版本的第1條,就明確提出確認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可以有民用和軍事兩種用途,需要維持和鼓勵民用科學和技術的進展;第3條提出不能將信息通信技術用於與維護國際穩定和安全的宗旨相悖的目的;第6條重申與互聯網有關的公共政策問題的決策權是各國的主權。這些都非常有中俄特色。而且準則明確說,本準則對所有國家開放,各國自願遵守。」
沈逸認為「行為準則」引申了防核擴散的定義,要求不擴散信息武器及相關技術。「這就帶來一個問題,美國是否可以向他國非政府組織提供某些技術,比如『手提箱互聯網』。」
而在「行為準則」自願承諾部分的第四條,沈逸表示,「前半句『努力確保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供應鏈的安全,防止他國利用自身資源、關鍵設施、核心技術及其他優勢』在美國版本裡也存在,而後半句『削弱接受上述行為準則國家對信息技術的自主控制權,或威脅其政治、經濟和社會安全』卻是美國版本所沒有的,這是由於2009年先後在摩爾多瓦、伊朗、埃及等國發生標誌性的互聯網事件,中俄等國對網絡安全產生了系統認識,實際上自從一些國家爆發顏色革命之後,中俄等國就強調信息流動不能傷害一國主權,而這是與歐美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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