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職人員到配偶子女 財產監督範圍有待擴大
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推進,人們已經認識到,受監督的不應限於公職人員名下的財產。現行制度已從僅監督公職人員自身的財產擴展到監督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財產,一些地方甚至擴展到共同生活的父母名下的財產。
就監督對象的範圍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職人員財產監督制度調研報告》指出,近年來實施的收入申報、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主要適用於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一些地方試點實施的有關制度則相應降低了監督對象的級別,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區就將科級幹部納入監督對像範圍,受監督的財產範圍則由過去的公職人員個人收入逐步擴大到個人財產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財產。
中國社科院調研報告顯示,被調查者均傾向於將實施財產監督的對象適用於更大範圍的公職人員。在認同對財產實施公開監督的公職人員中,僅有1.4%的人認同公開措施只適用於省部級以上人員;認同只適用於地廳及司局級以上人員的占6.8%;認同只適用於縣處級以上人員的佔上35.8%;認同只適用於科級以上人員的占18.6%;認同適用於全體公職人員的占32.7%。
在認可對公職人員財產實施公開監督的公眾中,對上述五種觀點表示認同的比例分別為1.1%、3.7%、17.6%、26.6%和43.7%。由此可見,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公眾,多數傾向於對更大範圍的公職人員的財產實施監督。不同的是,公職人員更傾向於將監督對方限定於縣處級以上人員,而公眾則傾向於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財產實施監督。
「完全按照行政級別一刀切地劃定監督對象的範圍並不可取。」李林研究員表示,不同級別的政府機關中,具體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級別有很大的差異。很多中央機關,一般只有副處級以上的公職人員才可能實際影響公權力的運行。而在基層,如區縣一級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級乃至副科級的公職人員即可掌握較為實質的公權力。
從向主管報告到向公眾公開 官員財產公開程度尚需加大
對公職人員實施有效的財產監督,必然要不斷擴大財產公開的對象,擴展各種公開渠道。調研報告顯示,當前,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實施的財產監督措施中,對於公職人員財產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財產為主,一些地方則試點採取了適度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的做法,以機關內部自我監督為主。公眾參與監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對不足,財產監督的透明度和開放性不夠高,制約財產監督的實際效果。
人們對公職人員財產的關注度較高。調研顯示,有相當數量的被調查者希望向公眾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讓公眾參與監督公職人員的財產。在所有認同以公開的方式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的被調查者中,68.3%的公眾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僅有15.1%的公眾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所有人員公開;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領導公開的,則只佔5.3%。
公職人員中,63.6%的人認為應當向全社會公眾公開公職人員財產狀況,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所有人員公開財產狀況的則只有17.7%,認為只需要向本單位領導公開的則僅佔7.7%。可見,就公職人員自身而言,多數也認同擴大公開範圍,讓公眾參與監督。
以上調查表明,有必要逐步加大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的公開程度,合理引導公眾參與監督公職人員財產狀況的熱情和積極性,提升公職人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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