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監督配套措施 需要加強應循序推進
當前,國內實施的財產監督措施除了採取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和有限範圍內的公示以外,相關的配套措施還不夠健全,以致財產監督本身並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既不能確保相對準確地掌握有關公職人員的實際財產狀況,更不能有效地發現報告財產狀況不實甚至隱匿財產的公職人員,進而為實施嚴厲的制裁提供依據。
田禾認為,加大對公眾的公開力度,允許公眾廣泛參與公職人員財產的監督,將是推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制度建設的必然出路。此外,還必須進一步完善公眾舉報、投訴的機制,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和保密。而且,還必須加大對申報不實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別是需要繼續完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有關規定。
田禾表示,為有效實施這些制度,關鍵的則是要加強銀行等金融機構、稅務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等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做到各種相關部門都可以對公職人員的主要財產狀況互通有無、密切配合。完善金融實名制度、反洗錢制度等是實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則是上述制度真正發揮作用的保障,是實施好財產監督的關鍵。
李林建議,推進公職人員財產監督必須選擇恰當的路徑,逐步推進。首先,要明確財產監督機制的功能定位。一方面要求公職人員如實地報告個人乃至家庭的財產狀況等;另一方面則通過實施監督,令主管部門和公眾可以發現其與自身經歷、職務、任職時間等不符的財產狀況,進而查處其腐敗行為。
其次,應當循序漸進,採取由點到面的方式。公眾與公職人員對財產監督對象的確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差異,而且不同級別的公職人員之間的差異也很大。在實踐中,一步到位地將所有部門、所有地方、所有級別的公職人員的財產不加區分地納入被監督的範圍,必然會遇到巨大的阻力。現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了試點,但試點的地方在級別上都比較低,試點措施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解決。需要恰當地選擇切入點,自上而下逐步推行。
最後,必須盡快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實施財產監督,涉及有關部門的執法權限、公眾監督權、知情權與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的隱私權,還涉及不同部門在財產監督中的權限、職責、程序問題,在責任追究和制度保障方面,還涉及與刑事制裁的關係。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依靠國家自上而下地以立法的形式推動。
政策背景:中央及地方規定
目前,無論是在中央層面,還是在地方,都已經在公職人員財產監督方面出台了一些規定,並開展了部分實踐。
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情況。
2001年,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發佈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將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的申報事項由個人收入擴展至家庭財產。
200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將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應報告事項擴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關事項。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細化了報告財產事項的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有關領導幹部應申報的財產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在地方上,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縣、重慶開縣和江北區、上海浦東、湖南瀏陽和湘潭所轄的湘鄉等相繼開展了領導幹部財產監督的試點。2009年,重慶市還宣佈在司法系統開展財產申報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