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認為,被告人李磊因不能正確處理與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六名近親屬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懲處。同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判決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被告人李磊因家庭瑣事長期對其家人不滿,遂起意殺害家人。2009年11月23日22時許至次日凌晨,李磊在北京大興區黃村鎮清城北區清城名苑其父李漢朝家中,殺害其父母、妻子、妹妹、兒子共6人,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原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