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先要減輕「病症」。「撤銷令」不能止步於「撤」,還需要制定相應的可操作的懲戒規定,並且要執行到位。對於查出的潛伏「駐京辦」要嚴肅處理,增加違規的地方政府及單位領導個人的違規成本,令其感到「不合算」而「知難而退」,這樣才會有實際的制約作用。駐京辦廣遭詬病的很大原因就是其財務上不公開透明,滋生腐敗,針對違紀違規問題屢禁不止的情況,在《保密法》保護的範圍以外,廣泛推行財務的公開透明制度,也是「曬」死腐敗及違規「病毒」的好方法。現在有些地方已經試行,應總結好的經驗推而廣之。
另一方面,還要去除「病根」。有道是「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駐京辦的存在目的,就是為了地方、單位或者其領導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當然,也不能全怪地方,只要有利益驅動,特別是不均衡的利益,就有可能出現新的形形色色的「餐館跑京辦」、「會館駐某辦」甚至「家庭聯繫點」。對於合理合法的項目撥款、招商引資、接訪維穩等地方利益,各部委及在京的上級單位是否做到了公平、公開、透明?如果地方不必「跑部」就能「錢進」,無需「臉熟」就能「辦事」,那駐京辦無疑會自然「裁銷」。所以,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地方與中央政府的良性互動,不能只是一句空話,而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行動。公共資源究竟該如何合理、合法地配置,在制度上也應有剛性的規定,以減少資源配置權力者個人在資源配置中的因素,這樣才能消除地方「跑」的多,得利多的現象,從利益根本上減少地方建立駐京辦的衝動。當然,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體制深化改革也應加快步伐,理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地方與中央、地方與地方的正常關係,使地方不必再通過「潛伏」的方式與上級玩「貓捉老鼠」的遊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