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奮強和劉少波團伙為牟取經濟利益,通過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積蓄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並購買了汽車、砍刀等作案工具,向其組織成員提供生活、娛樂、酬勞等方面的資金。兩個犯罪團伙實施了開設賭場、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妨害作證、偽證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惠州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張奮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非法持有槍支等罪,數罪並罰,總和刑期3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20萬元;劉少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並罰,總和刑期2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5萬元。其餘23名涉黑人員分獲刑1年6個月至16年。宣判後,劉少波等部分被告人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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