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三年後就查明冒名
在逃期間,張文華在湖北省宜昌市持刀搶劫作案多起被捕獲。到案後,張文華自稱叫「唐建敏」。公安機關根據其交代向河南公安機關調取了唐建敏的戶籍證明。在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理的整個辦案過程中,張文華始終未向司法機關交代其真實姓名。後來,公安機關在追抓逃犯工作中,於2005年查明了張文華冒名唐建敏的真實情況。
湖北省高院表示,罪犯張文華冒充「唐建敏」之名,在宜昌市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對該案的審判,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關於報道中提到張文華涉及的徐浩故意殺人一案,經原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北省高院二審及幾級法院多次複查,均有明確結論。
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對該案的審判,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這個事情反映出我們司法程序上的確有漏洞。在這麼嚴肅的事情上看不出對生命的尊重。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正義,判出這樣的案子,正義體現在哪裡?我們執法人員的社會責任感體現在哪裡?這樣的事情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武漢大學教授周運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