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計,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祿公司添加「檸檬黃」的饅頭銷售金額計62萬餘元。同期,盛祿公司還回收已銷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產饅頭的原料,並以上市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標注在產品包裝上。
法院認為,本案3名被告人在未經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擅自在食品中擴大添加劑的使用範圍,違反了有關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範以及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的銷售金額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葉維祿為主犯,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5萬元;徐劍明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謝維銑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記者瞭解到,26日,上海多家法院對包括「染色饅頭」案在內的6起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