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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南海問題華沒到動武關頭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0-02]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鳳凰網報道,最近南海問題又開始有了一些新的變化,特別是菲律賓和日本又搞到一起,越南和印度又要拉幫結伙,內地許多的媒體都刊登了很多的文章,有一些網友在不斷的發出自己的聲音。主要的聲音是呼籲中國應該採取一些更強硬的措施來解決南海爭端。在本期《時事開講》中,時事評論員鄭浩先生則認為,在南海問題上,中國還沒有到動武的關頭。

以下為鳳凰衛視9月30日《時事開講》的文字實錄:

安東:各位好,歡迎收看《時事開講》,我是安東。

香港《基本法》的第24條規定,任何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便可以獲得香港的永久居留權,同時受到香港入境條例的限制,有大批的外籍傭人,無法達到通常居住的條件,因此即便住夠了七年,也不能夠申請永久居民。

那麼入境條例和《基本法》在相關的問題上,到底有沒有牴觸,而外傭為自己爭取居港權有沒有他的道理呢?我們今天的節目當中,就先來聊一聊這個話題,節目現場我們請到的嘉賓是時事評論員鄭浩先生,鄭先生你好。

鄭浩:你好安東。

安東:我想關於入境條例和《基本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這個問題,在今天的香港原訟法庭是給出了一個答案,他們就裁定說在外傭居港權問題上面香港的入境條例是違反《基本法》的,那對於這樣的裁定結果,您怎麼看,這是不是說明外傭未來真的可以獲得永久居留權呢?

鄭浩:莫讓菲傭居港權問題困擾香港社會

鄭浩:你說的沒錯,香港的高等法院原訴庭今天上午做出了一個裁決,這個裁決本來是昨天應該做出的,但是昨天因為香港是颱風,所以所有的政府機關都不辦公,那麼就拖延到今天,今天做出這個裁決之後,香港社會是大為震驚。

因為高等法院做出這個裁決是有關起訴的一方,就是為外傭辯護的這一方是勝訴,那就意味著如果說政府不繼續打官司的話,所有的外傭如果你是連續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並且以香港視為自己的永久居住地的話,都可以申請香港永久居民的這個資格。

但是今天下午保安局的局長李少光也開了一個記者會,他公開就表示政府會提出上訴,也就是說這個官司到今天為止還沒有打完,政府會繼續的來上訴求得高等法院上訴庭進一步的一個裁決。

李少光他給出的一個理由,他認為入境處的入境條例有關通常居住和《基本法》的通常居住兩者之間是不矛盾的,他在記者會上也同時也提出來就是在10月 26號之前,香港的入境處不會因為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外籍傭工這一方獲勝,就開始審理有關的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資格的這樣一個程序,主要它的這種暫緩執行這種法律上的判決,主要還是考慮一個是要符合香港社會基本面的穩定,同時也為維護外傭他們能夠得到一個正當的,法律上,司法上的一個權力做出的這樣一個考量。

我個人認為其實這件事情它純屬法律上的問題,應該說還是不是相當的複雜,只是在入境條例當中對通常居住和《基本法》第24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定義裡面的第四款通常居住有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因為我們知道《基本法》它是香港地方的一個憲制的,帶有憲制的一個法律,就是「憲」是憲法的「憲」,「制」是制度的「制」,就是帶有地方的憲法,它不可能把每一條都定的非常的仔細。

所以在一些原則方面,它定出這樣的一個標準,相關的一些如果出現法律上的爭拗或者有必要的話,通過可以做一些《基本法》的補充條文來進行補充,有必要的時候當然也可以修改《基本法》,當然修改《基本法》涉及的面很廣,非常的複雜,一般來講都不會修改《基本法》。

但是香港因為它這個特區本身的一個特點,它可以把《基本法》有關條款模糊的地方提醒全國人大進行釋法,我們知道香港是一國兩制了,香港作為中華民國的一個地方政府,它雖然是一個特區,但是它的司法制度方面,還要遵循國家的基本大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它也要遵守,當香港的《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有牴觸,或者是本身它在制定的過程當中有模糊不清的時候,人大就會做出一個解釋的,它有一個最終的解釋權。

所以從這個問題上來看,現在又進入到一個司法階段,這個法律的官司還沒有完,高等法院的上訴庭還會繼續的審理,進行司法的覆核,如果上訴庭再做出有利於外籍傭工的判決的話,我相信香港政府還會把這個官司打到終審法庭,終審法庭如果還不能夠做出一個裁決的話,恐怕最後沒辦法就需要人大來對《基本法》第 24條進行一個釋法,我們先看第24條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基本法》第24條它是這樣的,它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有一個定義,它的原文是這樣,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為,一共有六項,那麼其中和菲傭有關的是第四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者以後,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那麼你符合這個定義的話,你就可以,或者是有資格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或者是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

所以它只是一個定義,那麼香港永久居民到底是什麼?這個我剛才念的它只是一個定義,這個定義裡面有三個非常必要的條件,你必須要滿足這三個條件,你才有資格來進行申請,換句話說你首先要符合這個定義,第二個動作就是你可以去申請,這三個基本條件一個是持有效旅行證件,在97或者97以後進入香港,你非法越境那肯定不行。

第二個就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就是你剛才所說的,第三個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我們現在來看香港的菲傭第一條沒有問題,他持香港有效的證件,根據傭工的合同進入了香港,第二個通常居住,按照香港入境處的理解通常居住你必須要有自己的物業,你要交差響稅,你要交香港的稅收,你要交稅,你要有正當的收入,同時你還是視香港為一個永久的生活的地方,而且你要連續住滿七年,但是《基本法》通常居住它定的就非常的模糊,它沒有界定,就是寫了一個通常居住。

那麼這個通常居住到底包含了哪些方面,我個人的理解,我完全同意香港入境處的條例所有規定,因為它把外籍傭工是作為特殊的一個工種,就是你到香港來我給你簽發籤證,你入境只是作為一個傭工的合同,作為一個傭工進入香港,你居住的地方並不是你的物業,而是你居住在你僱主的地方,你僱主的地方,並不是你的物業,那麼這樣的話,你不能說你是視香港為一個永久的居住地,特別是當你這份合同到期的時候,那麼你就必須按照有關的條例你要離開香港。

所以這樣的一個條文它並不和《基本法》有牴觸,那麼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高等法院還會做出有利於外籍傭工這樣的一個判決呢?其實在74頁的這個判決書我也看了,它也並沒有完全的,非常仔細的或者說能夠說服人的說出通常居住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它只是做了一個區隔,比如說囚犯和其他有什麼不同,做了一個區隔。

所以這場官司還是有的打,但是這場官司有的打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在於它給香港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為了香港的長期穩定,那麼這個案子應該盡快的結束,李少光他也提出來了,他會敦促上訴庭來盡快的審理,進行司法覆核做出一個符合香港整理利益,也符合外籍傭工基本權力的一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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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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