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台灣高等法院13日對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及家人所涉「二次金改」弊案二審判決。陳水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其妻吳淑珍被判刑11年,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分別被判1年和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院同時判決陳水扁併科罰金新台幣1.8億元,褫奪政治權利9年;吳淑珍併科罰金新台幣1.02億元,褫奪政治權利8年;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分別被科罰金新台幣400萬元、200萬元。
2008年10月17日,台檢方特偵組開始偵辦扁家貪污案,為查企業匯款陳水扁家人頭帳戶,搜索中信、元大、開發3家金控公司。
2009年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二次金改」弊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夫婦;扁家子媳陳致中、黃睿靚、女陳幸妤,以及部分企業高層。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扁夫婦、扁家子女、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一審判決後,台檢方不服判決,於2010年11月25日向台灣高院上訴。台高院於2011年4月14日開庭受理。今天作出二審判決。
除「金改案」外,陳水扁、吳淑珍等人還分別因「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洗錢等系列弊案(即「四大弊案」)被控貪污、洗錢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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