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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立法禁止繼父娶繼女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12-11]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參照各國通例禁止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通婚,著名婚姻法學家巫昌禎建議——繼父棄再婚妻娶繼女立法禁止。

人物簡介

巫昌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婚姻法學家。1979年、1997年兩次參與《婚姻法》修改。

針對如今時常發生的「閃婚、閃離」現象,著名婚姻法專家巫昌禎認為應一分為二地看待。

對於「同床異夢」者,巫教授直言「這樣的日子沒什麼好過」,因為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對於閃婚閃離者,巫教授建議,應參照國外立法設立婚前教育制度,使婚姻當事人「明明白白地結婚」。

現狀分析

我國離婚率不算高屬正常範圍

FW:如今我國離婚率逐年攀升。我國現在的離婚率,與美國相比算高嗎?

巫昌禎:美國現在的離婚率將近40%,離婚率高是它的一個特點。我國的離婚率不算高,屬於正常範圍。

FW:有統計表明,2003年至2009年,我國離婚率平均增幅為8%。有人認為,這是對個體自由的一種保護,因為以前離婚的少,是因為政府、法院在控制離婚率。但也有人認為,這說明現在的人對婚姻太草率。您怎麼看?

巫昌禎:離婚率高,應該一分為二地看。

人們追求有愛情的自由婚姻是正確的,這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基本。婚姻不美滿,感情不融洽,「同床異夢」的日子有什麼好過的?要求離婚是合理的、自由的表現。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離婚是不可避免的。

而婚姻草率是個老話題。特別是一些年輕人,感情一衝動,就閃婚、閃離。從法院的調研來看,現在婚姻的離婚案件在提高,同時復婚的也在提高。這說明離婚時也沒有考慮周全,事後又後悔了,導致復婚率也在提高。

曾有婚前培訓教婆媳相處之道

FW:對於閃婚、閃離,是否應該採取一些方式去盡可能避免它?

巫昌禎:應該從法律層面採取一些措施。國外有些措施我覺得不錯。比如,登記結婚不會馬上批准,而是向社會公告三天,這期間有問題,會有人提出來。比如,法院受理離婚案後,應該給雙方當事人一個考慮期,或者考驗期。這樣能讓雙方理智冷靜地再去看待一番。

另外,應該參照美國和俄羅斯等國的立法,設立婚前教育制度。使婚姻當事人「明明白白地結婚」。

婚前的學習和培訓,我國也做過一些。上個世紀80年代北京市婦聯辦過新婚夫婦學校,主要是教育年輕夫婦結婚後怎麼相處,以及婆媳之間遇到矛盾如何處理。但是,我國還沒有形成制度。

「婚姻自由」走入了誤區

FW:據我所知,國外一些國家還規定了婚內救濟制度,請您具體介紹一下。

巫昌禎: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結婚後一定期限內限制離婚;設立離婚考慮期;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限制離婚。

FW:國外的立法初衷是什麼?

巫昌禎:這些都可以有效降低離婚率,維護婚姻關係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我建議我國也應該參照世界各國的婚姻立法先進經驗,設置婚內救濟制度。

現在的婚姻自由走入了誤區,自由絕對化了,造成了不良社會後果。單親家庭的孩子,就容易受到歧視。北京總工會有一個調研,現在最貧困的家庭往往是單身母親家庭,離婚以後媽媽帶著孩子,經濟能力不強,男方給的撫養費也不高。

這導致孩子心理不平衡。國外有個調查,說明這種情況會導致以發洩為目的的無因違法犯罪增多,砸玻璃、砸汽車、吸毒等。所以我們應該採取措施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孩子是國家的未來,將來還要靠他們,應該給他們一個健康的家庭環境。

婚姻財產

「女婿不給岳母出錢看病」咋解決

FW: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其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作出這一規定的初衷是什麼?

巫昌禎:這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比如房子是我爸我媽給我買的,房子過戶給我了,這就算是我的房子了。實際上就是在保護老人的權利。這在現實社會中是普遍存在的現象,父母把養老錢都給子女買房子了,萬一將來離婚怎麼辦?應該給予一定的權利保障。

FW:從國外立法看,德國、法國、意大利和我國台灣地區,均設有非常法定財產制。請介紹一下這一規定。

巫昌禎:非常法定財產制是用於調整夫妻間財產關係的一項法定財產制度,指當夫妻關係處於非常態時,撤銷原適用的法定財產制,而改為啟用分別財產制。

我們法定財產制的結構不全。婚姻法僅規定有婚後所得共同制,而未規定非常法定財產制。

設立此制有利於保護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及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覺得應該做出相應的規定。

它解決了「娘家的事婆家不怎麼管」的難題。在社會中存在著這種現象,用一般的法定財產制度就不能解決。比如女方的母親病了,急需錢去治療,男方不同意,說錢是我的,憑什麼給她去看病。這就有必要運用到非法定財產制度來劃定雙方的財產了。女方拿屬於自己範圍內的財產,去給自己母親治病,很合理。

離婚救濟

離婚損害賠償應加設「兜底條款」

FW:現在的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一方在離婚同時向另一方索賠的情形。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有什麼需要完善之處?

巫昌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範圍不夠全面。《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4種情形可以提出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我認為,應增加兜底性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整個婚姻法都是有兜底條款的。感情破裂表現、共同財產範圍等都有「其他情形」,只有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沒有。符合上面4條的賠,不符合的就不賠。而生活是複雜的,應該規定一個其他情形,給法院一個靈活運用的空間。

有一個案例,丈夫去深圳出差,結果嫖娼了,染上了性病,妻子也被傳染了,而這時的妻子已經有了身孕。

因為有性病,妻子只好做了人工流產。而在手術過程中又出現了一些問題,結果將子宮切除了,造成終身不育。妻子憤而提出離婚,要求丈夫賠償。這是不是應該賠,因為丈夫的性病造成人工流產,以至於終身不育,可是這樣的情況,不符合上述規定,所以說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範圍還不夠全面。

專家建議

感情破裂應改為婚姻關係破裂

FW:有人認為,婚姻法規定「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不盡科學。對此您怎麼看?

巫昌禎:我同意這種觀點。大多數實行破裂主義離婚原則的國家,採用的不是「感情破裂」,而是「婚姻關係破裂」。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行為規則的,而感情是主觀意識形態,光從感情這方面說,不太科學。說「婚姻關係破裂」,面更廣一些,更加符合實際,包括了各種不是因為感情問題而造成的離婚。

比如說有的人得了不治之症,提出離婚並不是說不愛對方了,而是為了對方能夠更好地生活,提出離婚反而是因為愛他。這樣就不能用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理由了。

再比如一方被判處無期徒刑了,提出離婚,這樣是合理的,但並不能說雙方感情破裂,因為客觀情況是兩人不可能在一起了。

第一次起訴離婚雙方應冷靜考慮

FW: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法院基本上不會判離。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您認為這一條款是否應該修改?

巫昌禎:是一條司法解釋的規定。這是為了慎重起見,緩一緩,讓雙方都冷靜下來。其實這也不是硬性的。現在法院對於離婚案件還是注重調解的,立足於挽救婚姻。

禁止繼父拋棄再婚妻娶繼女

FW:有學者認為,關於夫妻人身關係,應增設配偶權。對此您怎麼看?

巫昌禎: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內容包括住所決定權、同居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助義務等。

我認為規定配偶權有利於夫妻之間履行家庭的職能。

現在配偶權的立法還沒有被提到日程上。配偶權這個詞,也只是在民法的教材中出現過。

FW:在婚姻立法中,有人建議加大通婚的禁止範圍,以避免某些違背社會習慣的婚姻存在。對此您怎麼看?

巫昌禎:我建議應參照各國婚姻立法的通例,禁止直系姻親、擬制直系血親通婚。直系姻親,說白了就是指公公和兒媳婦,岳母和女婿。我們的社會習慣就是不可通婚的。但現在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太全,只是說三代以內的血親不能結婚。

關於擬制直系血親通婚,有這樣的例子:一位男士和一位女士都50多歲了,兩人結婚前女方已經有一個女兒。後來這位男士和對方的女兒日久生情,便又離了婚,向繼女求婚,這種情況太讓人尷尬了,多數人的傳統觀念是不能接受的。

      責任編輯:Rose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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