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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析婚姻法司法解釋熱點問題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05]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佈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近日,針對該司法解釋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明光。

起草理念:增加可操作性 統一執法標準

問:有人認為,婚姻家庭關係並非僅僅是財產關係,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多個條款都是基於《物權法》和《合同法》相關條文作出的規定,這種將規範財產關係的法律作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起草基礎的做法是否合適?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理念是什麼?

答:目前我國調整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關係的法律雖然有《婚姻法》和《繼承法》,但《物權法》是調整家庭財產關係的基礎性法律。《婚姻法》對家庭財產關係的規定相對簡單和原則,而《物權法》在關於公民個人財產權和共同財產權方面的規定,都比《婚姻法》的規定更為詳盡和更加具體。《物權法》諸多規則構築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堅實基礎,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維護了交易穩定和社會安定。《婚姻法》是有關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但其畢竟與《物權法》一樣,同屬於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應與《物權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規則保持一致。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物權規則在審判實務中的體現,目的是為了達成《物權法》和《婚姻法》之間的有效貫通。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並不屬於交易關係,當然不應受以調整交易關係為己任的《合同法》調整,例如離婚協議應由《婚姻法》調整,一方違反該協議,另一方亦不得基於合同法的規定而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目前許多學者都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內容的身份合同,對於夫妻之間關於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係為內容,仍然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不過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等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時才可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規定,也是因為《婚姻法》缺乏具體的規定,而依照《合同法》贈與一章的有關規定精神處理比較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起草理念就是,準確適用《婚姻法》,在其缺乏具體規定時,參照有關《物權法》、《合同法》等的規定精神,盡量增加解釋的可操作性,統一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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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Z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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