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首頁 > 即時新聞 > 即時中國 > 正文
【打印】   【評論】   【推薦】  【關閉】  

專家析婚姻法司法解釋熱點問題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9-05]    我要評論

關於有人認為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淨身出戶,這種結果不公平的觀點,其實是一種誤解。女方如果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由於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為房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屋的價值中。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也當然會一併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佔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主要是把「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鏈接,便於法院實際操作,更多考慮的是中國國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傾注畢生積蓄買房,而且一般不會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子沒有子女配偶的份,用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為表明態度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尤其從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該條規定對防止因部分年輕人中存在著「快速結婚、快速離婚」的「閃婚」現象,給一方父母帶來的巨大損失,具有一定的預防作用。去年底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時,很多老年人發表意見,呼籲明確規定給子女買的房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農村女性權益保護:離婚房產按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

問:有人認為,農村女性結婚時房產通常由男方解決,產權也歸男方所有。一旦離婚,女性將與房產無緣,如果娘家住房困難,離婚後的農村女性便無棲身之地。與城市家庭不同,農村家庭中通常沒有汽車、投資等財產,最大的財產就是房產,如果離婚時女性無法分得房產,只能「淨身出戶」,這對農村女性而言極不公平。

答: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針對近年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規定,並未涉及農村婦女離婚時的房產處理問題,一部司法解釋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夫妻共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



上一頁123

      責任編輯:Zeta
法官解讀婚姻法:女方淨身出戶屬誤讀      [2011-08-27]
大陸新婚姻法 網友:保護強者      [2011-08-15]
解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六焦點      [2011-08-14]
婚姻法新解被指不公愁壞丈母娘      [2011-08-14]
婚姻法司法解釋:拒絕親子鑒定可認定為非親生      [2011-08-12]
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時歸登記方      [2011-08-12]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2011-08-12]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被指偏向強者      [2011-08-14]
房子歸誰? 婚姻法新解釋引熱議      [2011-08-14]
婚姻法解釋今實施 或改擇偶觀      [201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