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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婚姻法:女方淨身出戶屬誤讀


http://news.wenweipo.com   [2011-08-2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最高法正式公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後,其中涉及的夫妻房產權益分配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很多人懷疑新規定會降低離婚成本,助長男性離婚動因,弱化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昨天,海澱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昶屹對這種觀點做瞭解讀,建議女性從婚姻法整體理解該內容。

1離婚房產處理先看雙方協議

【誤讀】婚前首付婚後貸款買房歸產權登記人,對女方不利。

有人質疑,由於我國當前的婚姻狀況通常是結婚時由男方出錢首付購房準備婚房,婚後由兩人共同還貸,此種規定實際上讓女性離婚後人房兩空,降低了男方離婚的成本,不利於女性婚後財產權益的保護。

【解讀】陳法官說,實際上,該條文並不是對婚前首付婚後還貸情形按照單一方式簡單機械的處理,而是按照尊重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即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房產處理優先按照雙方協議進行處理。即使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的一方,並非「必須」,裁判時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婚姻法的相關原則權變處理,並非一定對女方不利。

此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顧子女及婦女權益」的原則。如房產歸男方,女方在離婚時存在住房困難或生活困難,婚姻法也規定「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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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繾綣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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