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確財產關係利於定紛止爭
【誤讀】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屬己方子女一方個人財產,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衝動。
司法解釋中的這項規定,的確改變了以往父母在婚後贈與子女房產時,沒有明說歸哪一方的情況下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通常做法。有人質疑,我國新婚夫婦結婚時通常都是男方家長出資準備新房,應該是贈與雙方的,如果僅屬於男方,使男方離婚成本降低,助長男方外遇及離婚衝動,即使男方犯錯,也無非給點補償就能佔有已經升值的房產,女方將不受保護。
【解讀】陳法官認為,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將房產登記在出資購房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視為只對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這種做法,將財產關係擺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產權、離婚時糾紛複雜的現狀,從長遠看有利於婚姻的理性和穩定。
此外,上述規定並未否定婚姻法中「離婚過錯賠償原則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如果男方出現了外遇情況,離婚時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難,即使該房屋是男方父母贈其個人的財產,也應當依照婚姻法規定給予女方經濟幫助及住房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