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贈與前想撤銷符合公平原則
【誤讀】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贈與對方房產過戶前反悔,不利於保障女性權益。
該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贈與房產,在過戶前反悔,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規定處理。一些聲音認為,如果男方當初答應給女方的房產可以隨意反悔的話,將不利於保護女方財產權益的保護。
【解讀】陳法官表示,事實上,對於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贈與合同關係,均應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使是准夫妻和夫妻之間也不例外。保護贈與人在贈與前的任意撤銷權,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屬於世界通例,並非刻意不保護女方獲取房屋的權益。對於男方同意贈與女方房產而且辦理了公證手續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銷,女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已經辦理公證手續的贈與合同,男方也並不是必須無條件履行。法院會根據贈與合同是否附有贈與條件、贈與人是否窮困、贈與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權的情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贈與人是否履行贈與義務,這對於男方的合法權益也是必要的保護。法官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