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全面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釋 不機械適用不割裂開來
問:有人認為,根據《解釋》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在目前中國的婚姻家庭結構中,「男強女弱」的現實並未改變,表現在房產上就是婚後男方父母給兒子買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請貸款買房的居多。《解釋》是否忽略了客觀存在的男女差別,只傾向於保護男方利益而沒有顧及女方利益的保護?還有人認為,一般都是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淨身出戶,這種結果是否很不公平?
答:從媒體反饋的情況來看,有些民眾對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存在誤解,有人認為該解釋對弱勢群體的女方保護不力。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三)的規定精神,不能機械地適用,更不能割裂開來。
其實,最高法院歷來十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例如第17條規定了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27條專門規定了離婚時一方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體現了對婦女的法律保護。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強調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第11條規定一方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生活中多數是丈夫一方用個人財產進行投資辦公司等,這樣規定顯然有利於保護妻子一方的利益;第28條關於夫妻一方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也是專為保護婦女權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但沒有削弱對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生育權糾紛的規定,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婦女的生育權,明確規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有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實際上也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關於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並沒有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屬於依法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貸款買房,至少可以分得該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時第10條第2款明確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即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更充分地體現了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