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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大火案主犯徐威。(資料圖) 【文匯網訊】據檢察日報報道,央視大火案主犯徐威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刑後,服刑期間又被查出其還具有貪污和受賄行為,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日前以數罪並罰,將徐威的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二十年。
現年52歲的徐威,具有大學文化,原是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建設工程辦公室(簡稱央視新址辦)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央視國金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理。
2009年2月9日晚21時許,在建的央視新台址園區文化中心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大火持續了六小時,火災因煙花引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6億余元。
2010年3月23日,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包括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在內的21位被告人集體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罪名均為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
庭審持續了3天,檢方認定徐威為火災事故主要責任人。徐威在最後的陳述中明確表示認罪,認為其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還給央視帶來了不良影響,非常悔恨,並再次勸說同案人員認罪伏法。
2010年5月10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其餘20名被告人中,19人分別獲三年至六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3人獲緩刑,另有1人免予刑事處罰。
其中,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政務系統科技公司原副總經理李小華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北京大新恆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沙鵬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央視新址辦常務副主任兼央視國金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王世榮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王世榮在火災當晚啟動燃放活動。
一審宣判後,徐威表示服判不上訴,而李小華、沙鵬、王世榮等1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2010年7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後,又有8名相關責任人及相關企業,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玩忽職守罪及妨害作證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徐威服刑期間,又被「揪出」新的犯罪事實。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徐威犯貪污罪、受賄罪,再次將其訴至法院。此案經辯護人申請,法院徵得檢方及被告人同意,最終決定採取簡化程序審理。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間,徐威利用其職務便利,使用央視國金公司資金註冊成立北京大新恆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恆大廣告有限公司(後變更名稱為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並侵吞上述3公司公款322萬餘元,用於購買商品房、親友旅遊和出國機票等費用。
2008年8月間,徐威還向央視新址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要100萬元。
審理期間,徐威對檢方指控其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不持異議。他的辯護律師辯稱,徐威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贓款全部追繳在案,希望法庭對徐威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徐威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徐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徐威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應予並罰。
法院還認定,徐威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徐威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發現他在前罪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故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處刑罰依法並罰。
據此,法院將徐威的刑期追加至有期徒刑二十年。他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與之前危險物品肇事罪判決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七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