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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披露彭宇案被誤讀三原因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01-17]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廣東佛山2歲女童遭汽車碾軋而路人漠視的「小悅悅事件」,使輿論再次將矛頭指向4年前已和解結案的南京「彭宇案」。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專訪時稱,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劉志偉稱,彭宇最近表示確與徐壽蘭碰撞。由於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誌性事件」。

■官方澄清

彭宇確實與老太相撞

劉志偉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介紹了彭宇案基本事實。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兩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後面一輛公交車。當她經過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不經意間相撞。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並與趕到的徐家人一起將她送醫治療,其間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需數萬元。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先後報警。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並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重要筆錄丟失成轉折點

2007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說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彭宇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並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後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於當日向法院提出准許記者採訪庭審的申請。

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派出所提交了由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容是彭宇陳述二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容已經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於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月3日,鼓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並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並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為,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採信。

一審判決同時認為,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後受傷,但由於原告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新證據浮現雙方和解

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於當年10月初進行調查,並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深刻教訓

重視辦案人員

職業素養問題

劉志偉表示,「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雖然對相關人員在事後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其次,對一些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重視輿論引導,積極與媒體溝通,確保報道客觀公正,防止出現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係。

同時,要大力表彰社會道德楷模和先進典型。

■誤讀原因

保密條款使事件發酵演化

劉志偉說,「彭宇案」的演化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確認相撞,由彭宇分擔一定的損失合乎法理和情理。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了事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使法院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撞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支撐,因此,彭宇在以後的庭審中一直堅持「無碰撞」答辯。旁聽的媒體也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一邊倒傾向。

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的分析推論,迅速被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普遍質疑與批評。不斷升溫的報道將對此案的事實判斷上升為價值判斷,在道德追問中忽略了對事實真相的探究。

其三,依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數年發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據瞭解,「彭宇案」在一審期間,由於媒體的高度關注和連續報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當事人均不堪其擾。在家養病的徐壽蘭老人不斷接到陌生人的謾罵攻擊電話,指責她「誣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門口的記者,一次次強行將話筒遞進來要求採訪。彭宇面對一撥又一撥的記者和來自各方的詰問也深感煩惱。因而雙方在南京中院二審組織的庭前調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體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對此,雖有相關司法解釋允許,但對及時公佈、解析已被誤讀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缺憾。

鑒於此案近期又引起高度關注,在接受採訪前,南京政法部門事先徵求了有關當事人及親屬的意見,他們同意公開此案的相關情況,但同時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擾他們正常的生活。

      責任編輯:葉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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