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佈《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後出台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
「近年來,隨著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各地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片面追求城鎮規模城鎮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類別不顧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一味放寬落戶城市的條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國家政策,損害群眾切身利益。」通知這樣歸納了當前的戶籍制度改革現狀,並對一些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
對於戶口遷移政策,通知進行了分類規定。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專家建議
「三年期限可以推廣到大城市」
對於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陶然認為,這個政策比以前確實是一個進步。比如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只要有穩定職業和穩定住房,就可以申請本地戶口,而不像很多發達地區城市搞積分制,或者需要交納一定時期的社會保障等等,這樣就把很多自我僱傭的人口排除在外。但是該項政策又規定了例外,「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提出一定限制,這點有待商榷,應防止一些地區借此限制落戶。
此外,對設區市明確提出「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的期限,「我認為這個政策完全可以涵蓋推廣到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限制發展大城市的政策本身值得商榷,這裡是就業和經濟發展的機會所在。」
分類戶口遷移政策
1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
有職業住所可落戶
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備註: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2設區的市
工作滿三年可落戶
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備註: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3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
完善落實現行政策
繼續合理控制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並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資料鏈接
落戶北京若干途徑
1,人才引進;
2,在納稅等方面滿足要求的來京投資辦私營企業人員;
3,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
4,子女隨父入戶;
5,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等。
戶籍改革大事記
1954年
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戶籍管理制度確立。
1963年
依據是否擁有計劃供應商品糧,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1975年
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
1985年
居民身份證制度宣佈實施。北京頒發《關於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
2001年
國務院批准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
2006年
《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實施,發放北京「綠卡」。 |